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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保证金数额确定的矛盾解析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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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知识】无船承运人保证金数额确定的矛盾解析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可见,目前确定的保证金数额是80万元。
保证金,既是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时也建立起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承担行政责任制度。但是,我认为保证金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和作为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实际上是存在矛盾的,具体就体现在对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上。
从市场准入方面来看,虽然完全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也会带来种种风险,但是逐步放宽运输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限制,以促进运输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此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服务贸易方面承诺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所以放宽限制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一种义务。由于这种放宽限制的需要,保证金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就不应过高,而应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否则就成为进入市场的不必要的障碍。
从损害赔偿救济制度来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会损害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权益,其所产生的债务虽然是一个不确定的数字,但是不排除这种债务会很高的可能性。所以,从充分保护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需要,保证金就应该较高,过低的保证金不会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
显然,保证金的数额由于保证金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和作为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而存在矛盾,因此应该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之既不会因为过高成为进入市场的不必要的障碍而影响无船承运业的发展,也不会因为过低使之对相关人的救济落到空处。因此确定一个合理的保证金数额乃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保证金数额,我认为应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1)每降低一定的额数对无船承运业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即进一步放开市场,促进竞争可能对无船承运业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2)无船承运人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的数额。比如可以通过统计得出一个平均的数额,通过将这一数额与保证金数额进行对比,就可以知道保证金数额能在哪种程度和比例上发挥损害赔偿救济的作用。3)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的可能性,比如通过保险、诉讼等。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之后才能够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数额。尚须指出的是,由于这一数额是保证金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和作为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所以在理论上讲,它并不能为债权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不能防范所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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