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 冒出113万元债务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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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所欠的债务;因子女或老人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闹离婚 冒出113万元债务
妻子怀疑丈夫捏造双方共同债务;律师:如果伪造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讯 文昌一对夫妻,两人一起生活了近10年。等到两人诉讼离婚的时候,男方才提出,在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生意,欠下了113万元的巨额债务。男方在诉状中提出,这113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称,这笔债务是男方捏造的。记者 刘江浩
离婚时男方称欠下巨额债务
黎女士和现任丈夫,两人都属于再婚。据了解,黎女士老家在澄迈,1999年,离异的黎女士在海口打工时,认识了现任丈夫王明亮(化名),王明亮也离过婚。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俩人很快走到了一起,开始过着同居生活。
2001年6月,黎女士和王明亮在文昌办理了登记手续。两人结婚之后,黎女士带着和前夫所生的两个女儿来到文昌,和王明亮一起生活。黎女士和王明亮当初都没有想到,在他们婚后约10年,俩人的婚姻出现了危机。今年,俩人因为离婚一事而对簿公堂。
王明亮表示,婚后他和黎女士性格不合,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日积月累,双方矛盾逐渐加深。
王明亮诉称,位于文昌的一家五金店铺,是他向朋友后开办起来的。在2009年6月以后,他发现妻子多次隐瞒和转移销售货款,还瞒着他拿钱回澄迈老家以其女儿的名义购买4万9千多元的保险。王明亮表示,妻子的这种行为伤透了他的心,使早已出现隔阂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导致夫妻感情最终完全破裂。
王明亮的有多项请求,其中一项指出,2003年至2008年期间,因为经营五金生意、养鱼、购买及加建楼房缺乏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他单独向他人借款113万元等。王明亮表示,他愿意单独偿还这些债务,但位于文昌的五金店铺面楼房必须归其所有,位于澄迈的宅基地的归妻子所有。
女方称113万债务子虚乌有
黎女士方则表示,她和王明亮结婚前,将自己在海口的房产进行,然后和王明亮一起开办这家五金店,五金店的大部分资金是由她出的。对于澄迈老城的宅基地,黎女士称该宅基地是她的前夫购买给两个女儿的,并不是她和王明亮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这113万元的共同债务成为双方最大的分歧。黎女士称自己一直不知道这个情况,她从未听丈夫说过向他人借款的事宜。黎女士称,王明亮说曾向债权人甲借款38万、向债权人乙借款75万,她觉得这两笔借款都十分可疑,都是王明亮捏造的。
今年4月底,文昌市人民法院锦山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就在该案判决结果尚未作出之前,该案再起风波。5月24日,黎女士再次收到法院的传单,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黎女士和王明亮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偿还113万元的。
律师点评
若伪造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王飞雄律师指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所欠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
如果此案中王明亮这113万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收益的经营活动,那么这些欠款将构成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义务。
如果案中女方对此借款真实性有所怀疑,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详细凭证,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鉴定,譬如鉴定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流量往来以及借款资金往来等。如果出现伪造证据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
开发商状告售楼经理
要求返还422万佣金
龙华区法院判决应返还佣金;不服,已向海口中院上诉
本报讯 谢芳(化名)曾是海南某公司的营销经理,为公司销售位于海秀中路某花园的所有房产。在房子快要销售完时,公司向谢芳指定的账户上汇入了422万元佣金。后来谢芳和公司因这笔钱引发纠纷。公司将谢芳告到法院,要求其返还这笔销售佣金。记者 刘思惠
售楼经理和开发商对簿公堂
谢芳女士从事售房工作多年,经验十分丰富。2008年7月,谢芳与海南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协议》,约定谢芳担任公司房地产项目营销部经理,全权负责销售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秀中路某花园的房产项目。谢芳的按底薪+提成+奖金+其他奖励形式执行。劳动报酬以含税的销售总房款作为结算依据,所有税费均由公司承担。但是谢芳须提供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协助公司缴纳税费。于是,谢芳便借用自己所开公司的银行账户办理手续。
之后,双方还签了两份《补偿协议》,对销售提成的计算方法、销售期限起算日期、报酬结算等做了进一步约定。到2009年年底,海秀中路该花园4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基本销售完毕。
2009年8月10日至24日期间,开发商海南某公司分三次共向谢芳所开的公司账户上汇入了4224248.55元佣金,约定开具发票。谢芳收款后也向公司出具了收条。可是公司后要求谢芳将该笔款项归还。谢芳以该佣金为自己的劳动报酬为由,拒绝返还。于是,开发商便将谢芳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这笔款项。
售楼经理一审败诉,已上诉
开发商称,公司与谢芳所签订的《劳动协议》实质上是房屋销售协议,公司委托谢芳销售公司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人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商品房的销售代理活动。现公司和谢芳签订的《劳动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因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谢芳应返还所占有的佣金。
谢芳辩称,她和公司是而非委托代理关系。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任命她为公司房产项目营销部经理,证明她是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协议后,她一直都以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并不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销售。她和公司不属委托代理关系。当初公司把这笔款汇入她指定账户时,就约定为开具销售发票、支付劳动报酬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谢芳和公司的关系非关系,而是房屋销售代理关系。双方签的协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属无效合同。鉴于谢芳已付出劳动,公司应按规定给予其劳动报酬。由于双方并未结算,这422万多元并非谢芳的劳动报酬,是双方为避税而进行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谢芳返还公司422万多元佣金。
谢芳不服龙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海口中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
律师点评
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身份隶属关系
夏忠律师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另一方委托,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除了财产关系外还包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而委托人与代理人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因此,区分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重在把握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本案中,谢芳和公司到底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就必须看双方所持有的具体证据,符合哪种法律关系特征,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等,从而来断定两者的关系,进而判定这笔佣金款该归谁所有。
答疑
新车未上牌被盗
可以拒赔吗
海口杨先生:不久前,我将新购买的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的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交纳保险费,其中包括盗抢险保费。前几天,我的车被盗后,公安机关侦查未果。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已经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请问,新车未上牌被盗,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王飞雄律师:你为新购买的车辆交纳了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就应当享有相应的保险权利。如果从投保后到上牌照的这段时间里,保险公司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不承担理赔的义务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明知你的车无行驶证和车辆号牌而同意承保,应当视为彼此达成了特别约定。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的义务。
夫妻闹离婚 冒出113万元债务
妻子怀疑丈夫捏造双方共同债务;律师:如果伪造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讯 文昌一对夫妻,两人一起生活了近10年。等到两人诉讼离婚的时候,男方才提出,在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生意,欠下了113万元的巨额债务。男方在诉状中提出,这113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称,这笔债务是男方捏造的。记者 刘江浩
离婚时男方称欠下巨额债务
黎女士和现任丈夫,两人都属于再婚。据了解,黎女士老家在澄迈,1999年,离异的黎女士在海口打工时,认识了现任丈夫王明亮(化名),王明亮也离过婚。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俩人很快走到了一起,开始过着同居生活。
2001年6月,黎女士和王明亮在文昌办理了登记手续。两人结婚之后,黎女士带着和前夫所生的两个女儿来到文昌,和王明亮一起生活。黎女士和王明亮当初都没有想到,在他们婚后约10年,俩人的婚姻出现了危机。今年,俩人因为离婚一事而对簿公堂。
王明亮表示,婚后他和黎女士性格不合,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日积月累,双方矛盾逐渐加深。
王明亮诉称,位于文昌的一家五金店铺,是他向朋友后开办起来的。在2009年6月以后,他发现妻子多次隐瞒和转移销售货款,还瞒着他拿钱回澄迈老家以其女儿的名义购买4万9千多元的保险。王明亮表示,妻子的这种行为伤透了他的心,使早已出现隔阂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导致夫妻感情最终完全破裂。
王明亮的有多项请求,其中一项指出,2003年至2008年期间,因为经营五金生意、养鱼、购买及加建楼房缺乏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他单独向他人借款113万元等。王明亮表示,他愿意单独偿还这些债务,但位于文昌的五金店铺面楼房必须归其所有,位于澄迈的宅基地的归妻子所有。
女方称113万债务子虚乌有
黎女士方则表示,她和王明亮结婚前,将自己在海口的房产进行,然后和王明亮一起开办这家五金店,五金店的大部分资金是由她出的。对于澄迈老城的宅基地,黎女士称该宅基地是她的前夫购买给两个女儿的,并不是她和王明亮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这113万元的共同债务成为双方最大的分歧。黎女士称自己一直不知道这个情况,她从未听丈夫说过向他人借款的事宜。黎女士称,王明亮说曾向债权人甲借款38万、向债权人乙借款75万,她觉得这两笔借款都十分可疑,都是王明亮捏造的。
今年4月底,文昌市人民法院锦山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就在该案判决结果尚未作出之前,该案再起风波。5月24日,黎女士再次收到法院的传单,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黎女士和王明亮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偿还113万元的。
律师点评
若伪造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王飞雄律师指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所欠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
如果此案中王明亮这113万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收益的经营活动,那么这些欠款将构成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义务。
如果案中女方对此借款真实性有所怀疑,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详细凭证,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鉴定,譬如鉴定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流量往来以及借款资金往来等。如果出现伪造证据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
开发商状告售楼经理
要求返还422万佣金
龙华区法院判决应返还佣金;不服,已向海口中院上诉
本报讯 谢芳(化名)曾是海南某公司的营销经理,为公司销售位于海秀中路某花园的所有房产。在房子快要销售完时,公司向谢芳指定的账户上汇入了422万元佣金。后来谢芳和公司因这笔钱引发纠纷。公司将谢芳告到法院,要求其返还这笔销售佣金。记者 刘思惠
售楼经理和开发商对簿公堂
谢芳女士从事售房工作多年,经验十分丰富。2008年7月,谢芳与海南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协议》,约定谢芳担任公司房地产项目营销部经理,全权负责销售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秀中路某花园的房产项目。谢芳的按底薪+提成+奖金+其他奖励形式执行。劳动报酬以含税的销售总房款作为结算依据,所有税费均由公司承担。但是谢芳须提供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协助公司缴纳税费。于是,谢芳便借用自己所开公司的银行账户办理手续。
之后,双方还签了两份《补偿协议》,对销售提成的计算方法、销售期限起算日期、报酬结算等做了进一步约定。到2009年年底,海秀中路该花园4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基本销售完毕。
2009年8月10日至24日期间,开发商海南某公司分三次共向谢芳所开的公司账户上汇入了4224248.55元佣金,约定开具发票。谢芳收款后也向公司出具了收条。可是公司后要求谢芳将该笔款项归还。谢芳以该佣金为自己的劳动报酬为由,拒绝返还。于是,开发商便将谢芳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这笔款项。
售楼经理一审败诉,已上诉
开发商称,公司与谢芳所签订的《劳动协议》实质上是房屋销售协议,公司委托谢芳销售公司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人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商品房的销售代理活动。现公司和谢芳签订的《劳动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因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谢芳应返还所占有的佣金。
谢芳辩称,她和公司是而非委托代理关系。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任命她为公司房产项目营销部经理,证明她是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协议后,她一直都以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并不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销售。她和公司不属委托代理关系。当初公司把这笔款汇入她指定账户时,就约定为开具销售发票、支付劳动报酬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谢芳和公司的关系非关系,而是房屋销售代理关系。双方签的协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属无效合同。鉴于谢芳已付出劳动,公司应按规定给予其劳动报酬。由于双方并未结算,这422万多元并非谢芳的劳动报酬,是双方为避税而进行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谢芳返还公司422万多元佣金。
谢芳不服龙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海口中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
律师点评
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身份隶属关系
夏忠律师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另一方委托,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除了财产关系外还包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而委托人与代理人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因此,区分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重在把握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本案中,谢芳和公司到底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就必须看双方所持有的具体证据,符合哪种法律关系特征,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等,从而来断定两者的关系,进而判定这笔佣金款该归谁所有。
答疑
新车未上牌被盗
可以拒赔吗
海口杨先生:不久前,我将新购买的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的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交纳保险费,其中包括盗抢险保费。前几天,我的车被盗后,公安机关侦查未果。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已经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请问,新车未上牌被盗,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王飞雄律师:你为新购买的车辆交纳了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就应当享有相应的保险权利。如果从投保后到上牌照的这段时间里,保险公司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不承担理赔的义务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明知你的车无行驶证和车辆号牌而同意承保,应当视为彼此达成了特别约定。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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