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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不动产买卖适用善意取得?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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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卖适用于善意取得,具体理由如下:
  1、《》(2021.01.01生效)
  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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