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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桶附属品出现质量问题 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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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桶附属品出现质量问题 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马桶辅属赠品上水管存在瑕疵致使财产损失的案件,被告销售商户被法院判决向原告崔某承担一万三千七百元的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原告李某从被告崔某处购买厕所洁具松佳9108座便器2个、单价450元,由被告负责送货上门并负责全套安装。入住房屋使用不到一年,马桶上水管发生崩裂,发生了大量漏水。致使李某的室内积水深度达到了十几公分,造成了屋内木质家具、门及门口不同程度的开裂、起皮。原告找到怀柔区消费者协会要求被告赔偿未果后起诉至怀柔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14 699元。
被告崔某答辩认为马桶上水管非其销售给原告的,而是在为原告安装所购商品时无偿赠送的。在2006年11月16日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中并不包含上水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对此不负质量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安装座便器时未说明上水管系赠品,其上门安装的行为是其销售业务的一部分,且该上水管在保质期内出现崩裂漏水,原告要求免除责任的辩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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