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现场公证处出具公证 老人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
05-04
浏览量:541
未到现场公证处出具公证 老人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 “我们的房子竟然被他人卖了,这全怪公证处。”昨天,张老太太在西城法院哭着说,该公证处在她和老伴都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的公证文书,证明他们委托他人出售房子,结果他们的房子易了主。然而,公证处却否认自己有错。
事发老房子悄然易主
昨天9时多,68岁的张老太太和老伴相互搀扶着走进法庭。两位老人还特地请来一位懂法的代理人相助。张老太太回忆说,涉案的房子位于朝阳区,是她和老伴在1997年购买的单位住房。这个房子的产权证上写的是张老太太的名字。
“我和老头住在别处,把这个房子交给儿子居住。”张老太太说。据她的老伴介绍,2007年初,他去看涉案的房子,用原来的钥匙开房门,根本打不开,这时,有个小伙子搬着电视走过来,对方告诉他自己才是这个房子的新主人。“小伙子说他是在2005年9月从杨某手中买到房子的。”张老太太和老伴都觉得很奇怪。
蹊跷陌生人出示公证书
很快,两位老人发现事有蹊跷。张老太太的老伴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说明“你们的儿子欠我们钱,所以我们把房子卖了”。对方还把公证书等材料送来给他们看。两位老人发现,这份公证书是被告出具的,用来证明他们委托他人出卖涉案房子。
“我们对此事毫不知情。”张老太太说,她和老伴从没有到过被告公证处,根本不可能在《委托书》上签名。两位老人认为,被告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书,导致他们的房子被变卖,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索赔金额为30万元。同时,两位老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经被告的公证书所公证的《委托书》无效。
分歧公证处庭上不认错
“我们没有过错。”被告公证处的代理人说。这位代理人把当年这桩公证的卷宗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这位代理人表示,2005年9月,张老太太夫妇委托他人出售涉案房子,公证员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审查了他们的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等材料,所有的材料都是原件。经过审查后,公证员为他们的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办理公证时两个原告到场了吗?”法官当庭发问。“我们认为应该是他们。”公证处代理人说,公证员都是通过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当事人的相貌进行比对来进行判断的。被告代理人还强调说,如果两原告确实没有到场,有可能是长得很像的人冒充的,这也不是人力能够审查的,只能说他们疏于保管自己的证明材料。公证处不同意赔偿。
推测此事与儿子有关
那么,两位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是如何被他人冒用办理公证的呢?两位老人怀疑此事与儿子有关。张老太太说,这些原件都放在家里,也不上锁,他们在事发后想问问儿子,却无法联系上他。“如果我儿子有问题,该怎么惩罚他就怎么惩罚他,(公证处)该怎么赔我就怎么赔我。”说着,张老太太身体颤抖起来。原告申请对公证书上的笔迹进行鉴定,获得法院准许。
庭后追访
冒名卖房案增多
庭审后,被告公证处的代理人告诉记者,目前社会上出现很多假冒他人办理委托公证卖房的案子,该公证处曾碰到老婆找了假老公来办公证、老公找了假老婆来办理公证、孩子找了假父母来办理公证,在这些案件中,冒充的人与受害当事人长得极为相似,公证人员只能根据身份证的照片与来人长相进行比对,仅凭肉眼是很难辨别真伪的。不过,公证处上了保险,一旦此类案件被确定是公证处存有过错,可以通过保险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对于此案,被告代理人说“骗子是实际侵权人,原告应找骗子索赔”。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公证人员作为专业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当具备高于普通人的识别能力。“在此类案件中,我们不能以普通人的通常识别能力来判断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