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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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管理办法】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期货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根据《上海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促进公司期货居间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期货居间人
第二条 期货居间人是指,为期货经营机构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专业能力,并通过期货培训及考试;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期货居间人。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六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居间人分类
第七条 专职居间人,以居间业务为职业,必须经过公司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
已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的居间人首批备案可免除培训证明。
新居间人须通过期货同业公会或公司最近一期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在公会备案后方可继续从事居间业务。未取得培训证明的,公司不与其签订居间合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在公司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由公司先行向公会备案,居间人应于备案后六个月内参加培训取得培训证明文件。若六个月内未取得培训证明文件的,公司解除与该居间人的居间业务关系,并报公会备案。
第九条 非专职业务介绍人,不以居间业务为职业,不须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并不须经过公司培训取得培训证明。介绍客户开户成功后,以十二个月为单位,满一年后公司一次性奖励其开发客户手续费净留存的10%。
第四章 居间人管理
第十条 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前,各业务部门应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居间人经过公会组织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居间人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文件;或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如无法提供需先通过公司培训;
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
公司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居间人应当填写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居间人基本情况;
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
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与居间人开展居间活动前,应当先向居间人出示本管理办法,在居间人理解并接受本办法规定后,方可与其签订居间合同。
第十三条 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居间事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办法;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居间人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居间合同,但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居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和解除居间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以下事项:
居间人非本公司工作人员;
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各业务部门亦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如实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第十八条 公司按月在公司门户网站公示截止上月末的居间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间人信息查询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开户,实行居间行为告知确认制度,并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居间人介绍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并作出完整记录。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终止居间合同并及时向公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居间人定期核定制度,对未通过核定的居间人,公司在通知居间人10个工作日后,解除相应的居间关系,并进行公司网站公示。
第五章 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二十二条 居间人应当积极促成客户与我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居间人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期货经营机构担任期货居间人。
第二十四条 居间人在开发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不得冒充我司员工,不得代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条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前,必须通过上海市期货同业第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风险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居间人不得引诱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不得欺诈客户。
条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前,必须通过上海市期货同业第二十六条 居间人不得设立非法营业网点招揽客户,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代理客户交易。
第二十七条居间人应保守我司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交易客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期货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根据《上海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促进公司期货居间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期货居间人
第二条 期货居间人是指,为期货经营机构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专业能力,并通过期货培训及考试;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期货居间人。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六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居间人分类
第七条 专职居间人,以居间业务为职业,必须经过公司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
已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的居间人首批备案可免除培训证明。
新居间人须通过期货同业公会或公司最近一期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在公会备案后方可继续从事居间业务。未取得培训证明的,公司不与其签订居间合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在公司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由公司先行向公会备案,居间人应于备案后六个月内参加培训取得培训证明文件。若六个月内未取得培训证明文件的,公司解除与该居间人的居间业务关系,并报公会备案。
第九条 非专职业务介绍人,不以居间业务为职业,不须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并不须经过公司培训取得培训证明。介绍客户开户成功后,以十二个月为单位,满一年后公司一次性奖励其开发客户手续费净留存的10%。
第四章 居间人管理
第十条 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前,各业务部门应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居间人经过公会组织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居间人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文件;或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如无法提供需先通过公司培训;
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
公司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居间人应当填写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居间人基本情况;
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
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与居间人开展居间活动前,应当先向居间人出示本管理办法,在居间人理解并接受本办法规定后,方可与其签订居间合同。
第十三条 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居间事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办法;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居间人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居间合同,但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居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和解除居间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以下事项:
居间人非本公司工作人员;
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各业务部门亦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如实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第十八条 公司按月在公司门户网站公示截止上月末的居间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间人信息查询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开户,实行居间行为告知确认制度,并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居间人介绍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并作出完整记录。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终止居间合同并及时向公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居间人定期核定制度,对未通过核定的居间人,公司在通知居间人10个工作日后,解除相应的居间关系,并进行公司网站公示。
第五章 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二十二条 居间人应当积极促成客户与我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居间人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期货经营机构担任期货居间人。
第二十四条 居间人在开发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不得冒充我司员工,不得代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条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前,必须通过上海市期货同业第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风险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居间人不得引诱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不得欺诈客户。
条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前,必须通过上海市期货同业第二十六条 居间人不得设立非法营业网点招揽客户,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代理客户交易。
第二十七条居间人应保守我司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交易客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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